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领导干部又是全党的表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党章党规意识,落实党纪严于国法要求,一级带一级,层层传导压力,为依规管党治党、重塑纪律生态奠定坚实基础。
抓住“关键少数”,要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现在在对党员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习惯于把防线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有些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忘记自己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忽视了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日常监督。实践也证明,“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沦为腐败分子,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也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的执行提前于国法,党员违纪违法就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双重惩罚。当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牢固树立纪律严于法律的观念,时刻铭记纪大于法、法大于权,彻底改变重法律轻纪律、重权力轻法律、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旧思维。要坚持把依规治党贯穿于领导工作的各个领域,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用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的标尺进行衡量和“审查”,多想一想“合不合法”、“依不依规”、“合不合程序”,切实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让依纪依法履责成为一种自觉。
抓住“关键少数”,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依规治党的笼子扎得更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滥用,依规治党的核心是依规治权。抓住“关键少数”,就要针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严不实”这个核心问题,建制度、立规矩,强化刚性执行。一要在清理规范原有党内法规的同时,坚持以有效管用为目标,重点完善、细化、创新常委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述责述廉、廉政谈话、作风检查、权力运行监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把该立的立起来、该严的严起来、该细的细起来,做好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使之形成“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的相互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二要严格按照法定权力和法定的议事程序办事,防止程序简化、决策随意、责任不明,避免决策过程失误,解决好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问题,真正把依规决策作为一种习惯和常态,贯穿于领导活动始终。三要严格落实“签字背书”、社会评价、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等制度,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特权思想,狠抓制度的执行与问责,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使党内法规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抓住“关键少数”,要把对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和一把手的监督挺在前面。既然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的权力和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就必须责无旁贷,认真履责,勇于担当。这是一个无法回避、不能回避的问题。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出台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和常委会成员工作制度,比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积极支持、帮助同级纪委履行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应主动如实向同级纪委报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自身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另一方面,要明确纪委开展同级监督的职责任务。认真落实“两个为主”,依据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对纪委如何实施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出具体规定,如扩大纪委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知情权,改变由于纪委情况不明,难以实施监督的状况;对纪委实施全程监督的程序、范围、要求予以明确,改变偏重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比较薄弱的状况;给予纪委更大的监督权限,真正把爱护干部体现在严格的日常管理监督中。(海南省纪委 秦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