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检察机关将在渎职犯罪领域强化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的衔接,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协助,跨境追回渎职犯罪损失。 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渎职罪的损失很多是灭失性的损失和非物质性的损失,造成的人员伤亡无法挽回,因渎职造成的矿难、垮塌事故等损失,也往往随着财物的毁损失去了追回的可能性。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近年来相关管理人员在国家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以及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渎职犯罪明显增多,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惊人,通过办案尽力追回损失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据悉,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中,采用各种措施,追缴赃款、赃物和没收非法所得,为国家和受害人追回经济损失,既是调查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五种途径来追回和减少渎职犯罪的损失。一是扣押、冻结款物。作为侦查渎职犯罪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赃款、赃物采取的初步措施,扣押、冻结款物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追回经济损失。二是返还财产。包括返还渎职犯罪被害人和返还相关发案单位。三是渎职犯罪嫌疑人或其所在单位主动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损失。包括行为人或其亲友积极筹集资金弥补渎职犯罪带来的损失;行为人或其单位通过民事手段减少损失,通过民事诉讼向因渎职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追索款项。四是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因渎职犯罪造成的国家、集体损失的追回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检察院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更好地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五是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渎职犯罪时,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